2005年4月12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新设人民法庭 主要面向农村
杨维汉

  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,今后,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设置应当坚持面向农村、面向基层、面向群众,主要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设立,城市市区今后不再新设人民法庭。
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,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设置人民法庭时,到底是几个乡镇、多少人口设置一个人民法庭,最高人民法院不作硬性的规定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决定,但设置必须符合便于人民群众诉讼,又要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、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、“三个面向”和设置人民法庭的基本要求。
  这位负责人表示,城市市区今后不再新设人民法庭,但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城市市区保留着人民法庭。这些城市人民法庭的存废,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不作统一规定,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决定是撤是留。
  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符合的要求和条件:一是法庭设置布局合理;二是必须有三名以上法官、一名书记员,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法警;三是有专门的审判和办公用房,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;四是过去三年平均受理案件不少于200件,但山区、草原、林区和边远地区受理案件的数量可由高级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由于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,在执行人民法庭的设置规定时,应当符合当地实际。条件好的地区,人民法庭的规模可以适当大一些;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,人民法庭的规模和人员配置,可以选择低限执行。